(2014)南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阿军与刘清明、赵育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阿军,刘清明,赵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马阿军,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莉,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清明,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被执行人赵育明,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申请执行人马阿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该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刘清明、赵育明主动履行应付债务38823.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国 存审判员 卢 春 发审判员 秦 宏 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