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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侯自强与马留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自强,马留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侯自强。被告马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自强诉被告马留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