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柏林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谭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柏林,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程柏林。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柏林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谭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柏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柏林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原告程柏林已预交,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程柏林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