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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柏林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谭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柏林,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程柏林。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柏林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谭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柏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柏林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原告程柏林已预交,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程柏林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