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天津市和平区华兰国际幼稚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华兰国际幼稚园,周丽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华兰国际幼稚园,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缁公路**号1-12门、20门、21门。法定代表人王凤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慧,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娟,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丽。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华兰国际幼稚园因与被上诉人周丽丽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津淄公路46号1-12门、20门、21门,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发证机关及主管部门均在天津市和平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自述在天津市南开区、河西区等均有园区经营。故天津市南开区系其主要营业地之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