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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白民初字第2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孝琼、王安琪、谢夏禄与薛永兵、张治贵、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成都铁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2386-1号本院2015年1月13日对原告吴孝琼、王安琪、谢夏禄与被告薛永兵、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治贵、成都铁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白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8行“其中向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更正为“其中向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审判员  袁伟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