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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校工,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