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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根先与肖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先,肖尚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徐根先,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肖尚本,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先诉被告肖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根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根先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