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根先与肖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先,肖尚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徐根先,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肖尚本,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先诉被告肖尚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根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根先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