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切森、范君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切森,范君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陈切森,男,汉族,1974年06月12日,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范君璐,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陈切森与被申请人范君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范君璐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时集镇范庄村的宁津县时集镇农机加油站(注册号为37242260001542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更登记、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