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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此款原告周丕海已预交。)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王海时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