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声敏与林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敏,林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黄声敏,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家敏,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系揭阳市东山区XXXX铝材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声敏诉被告林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声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声敏以其与被告林家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声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3020元,合共7420元由原告黄声敏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