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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李建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304-5。地址:习水县良村镇良村村。法定代表人庞付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建康。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高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