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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家庄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57号一建生活区1-5-101。法定代表人武素彦,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朝行初字第0054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如果爱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因维权需要在2014年5月11日邮寄挂号信向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递交《关于对朝阳区工商分局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书面邮寄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及对朝阳区工商分局的查处结果。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我公司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实属不作为,构成违法行为。我公司经向北京市监察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认为,行政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监察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朝阳区监察局公开对朝阳区工商分局的查处结果的请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果爱公司要求朝阳区监察局公开对朝阳区工商分局的查处结果,因监察局不具有对工商分局的行政监督、监察权限和职责,因此对朝阳区工商分局的查处结果不属于朝阳区监察局可以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爱公司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二、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公开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属于朝阳区监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且该请求需要行政机关对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如果爱公司要求朝阳区监察局公开上述信息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