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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中、朱廷廷与连云港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朱廷廷,连云港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杨中。原告朱廷廷。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慧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企业园经十三路。法定代表人陆玉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朱廷廷诉被告连云港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朱廷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朱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中、朱廷廷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