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立昌与被告李京杰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昌,李京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2-4号原告:马立昌,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燕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李京杰,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迈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彦虎,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昌诉被告李京杰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京杰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x园商业x区x层xx室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马立昌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xx东路xx号xxxx街xxxxx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立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马立昌名下位于天津市xx区xx东路xx号xxxx街xxxxx室房屋(建筑面积377.43平方米,权属证号:140xxxxxx号)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