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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仲杰与郑昊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田仲杰。被执行人郑昊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仲杰与被执行人郑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