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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苟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汪怀菊,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在民政局已经登记离婚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