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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毕顺立、王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毕顺立,王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468号原告王小利,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卫华,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毕顺立,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胜利,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南,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与被告毕顺立、王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小利自愿于2015年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对被告毕顺立、王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