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翟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贵虎与薛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贵虎,薛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33号原告薛贵虎,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熬,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贵虎与被告薛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贵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村委会或私下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贵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贵虎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