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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翟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贵虎与薛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贵虎,薛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33号原告薛贵虎,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熬,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贵虎与被告薛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贵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村委会或私下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贵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贵虎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