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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雪峰与被告任林玉、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峰,任林玉,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孙雪峰,男,住前郭县。第一被告任林玉,男,住前郭县。第二被告李红,女,住前郭县。原告孙雪峰与被告任林玉、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孙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