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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冯振辉票据诈骗罪,冯振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0号罪犯冯振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振辉犯票据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冯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振辉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3年4月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振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振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