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丁丁吕士钊离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丁,吕士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王丁丁被执行人吕士钊王丁丁与吕士钊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晋马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丁丁于2014年9月5日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