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6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77-7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华。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侯照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新乡市东站财富广场370、371、372、373、377、378、379、380、381、387号商铺10套房产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东站财富广场370、371、372、373、377、378、379、380、381、387号商铺10套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刘瑞华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