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秦敏耀、周海华等与何爱莲、刘锁堂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敏耀,周海华,秦超,何爱莲,刘锁堂,周海蓉,刘梦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敏耀。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华。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超。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锁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茜。委托代理人周海蓉。上诉人秦敏耀、周海华、秦超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敏耀、周海华、秦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敏耀、周海华、秦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敏耀、周海华、秦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22.5元,由上诉人秦敏耀、周海华、秦超共同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颖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代理审判员 成 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