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对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