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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潘文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17号罪犯潘文斌,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10)花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文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潘文斌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马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文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斌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12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文斌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