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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内环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内环桥东下桥处老军营西巷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谢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执业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金玉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