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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