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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项艳与农丰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艳,农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02号申请人项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农丰华,女,汉族,申请人项艳与被执行人农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农丰华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项艳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9045元,执行费273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农丰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89045元的债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达 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