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莲花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莲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86号罪犯陈莲花,女,1968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莲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陈莲花等十一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莲花的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莲花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莲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莲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莲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