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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泉州恺柏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安县创世纪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凯柏贸易有限公司,惠安县创世纪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许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泉州凯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许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创世纪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被告许庆,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凯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创世纪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凯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凯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