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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赫盼盼与郑红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盼盼,郑红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号原告赫盼盼,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6日,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红雨,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5日,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祝海洋,扶沟县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盼盼诉被告郑红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盼盼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赫盼盼以与被告郑红雨私下协商解决婚姻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赫盼盼承担。审判员  高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军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