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龙德梅与恩施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梅,恩施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龙德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林业局,住所地:恩施市民族路29号。法定代表人龙世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梅诉被告恩施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龙德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作出答复意见,其起诉目的已实现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龙德梅负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袁桥成审判员 刘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