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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协作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