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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嵘,广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信公司诉被告邯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信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信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广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