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泽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陈泽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告陈泽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泽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泽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陈泽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方民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