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丁时伟与孙厚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时伟,孙厚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丁时伟,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厚剑,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时伟诉被告孙厚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按原告丁时伟确认的地址邮寄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单,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421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丁时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215元,退还原告丁时伟2107.5元。审 判 长  李立常审 判 员  孙建青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