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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胡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胡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迟某甲,迟某乙,迟某丙,迟某丁,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崔某庚,迟育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江世强,青岛李沧溢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崔某乙。委托代理人:王荣,系青岛李沧扬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涛,个体。被执行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丙。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迟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迟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迟某丙。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迟某丁。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某丙。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某丁。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某戊。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某己。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某庚。委托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崔某甲被执行人迟育昌某上述当事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戴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