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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云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侠,张兴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侠,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兴军,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2054-6。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侠与被执行人张兴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云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368.50元;三、被告张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云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876.85元,安徽省怀远县金路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