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应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霞,应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黄海霞。被告应林峰。原告黄海霞与被告应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