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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应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霞,应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黄海霞。被告应林峰。原告黄海霞与被告应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