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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江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在其出资提供的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金大地宾馆8119房间内容留王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江某提供。同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在其出资提供的青岛市李沧区金大地宾馆8102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江某提供。同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在其出资提供的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金大地宾馆8106房间内容留王某、段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江某提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尿样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溜冰壶的照片,青岛市李沧区金大地商务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抓获现场的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沧公(李)行罚决字(2014)00075号、0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王某、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的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编号青沧公(李)2014第00235号、00236号、0023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綦元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