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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戚成业与王继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成业,王继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35号申请人:戚成业,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王继新,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戚成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继新所有的鲁Q3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葛续强所有的鲁Q9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继新所有的鲁Q3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