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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张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候某某,男,1980年10月24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