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张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候某某,男,1980年10月24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