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蔡景盛与谢尚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尚照,蔡景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尚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景盛。上诉人谢尚照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已连续多年不曾居住在浙江省苍南县,且本案事实和争议均发生在四川省会东县香泸山老五号洞工程。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谢尚照称已连续多年不在浙江省苍南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