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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新民与被申请人蔡海东、胡元珍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新民,蔡海东,胡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65-1号申请人黄新民。被申请人蔡海东。被申请人胡元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新民与被申请人蔡海东、胡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新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海东、胡元珍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海东、胡元珍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覃爱惠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