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丁旺盛与黄召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旺盛,黄召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丁旺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召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旺盛与被告黄召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旺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旺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旺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丁旺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