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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丁旺盛与黄召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旺盛,黄召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丁旺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召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旺盛与被告黄召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旺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旺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旺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丁旺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