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殿霞与黄春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霞,黄春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59—1号原告:李殿霞,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莲,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霞与被告黄春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