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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殿霞与黄春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霞,黄春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59—1号原告:李殿霞,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莲,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霞与被告黄春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