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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2014民一初150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廖某,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梁某甲,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廖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5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梁某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后才发现被告是个心胸狭隘、大男子主义的人。在多年婚姻生活中,被告不但不分担家务,还对原告诸多挑剔,多次谩骂、讽刺、挖苦、诋毁原告,使原告身心遭受打击伤害。在感情日益淡漠的情况下,双方于2004年开始分房而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但是为了子女有一个名义上完整的“家”,原告仍甘心忍受屈辱,隐忍了十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抓住一切机会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人格诬蔑、精神虐待,还多次在子女面前故意诋毁原告,这对子女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和心理影响。2010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还曾因为与原告发生争吵而冲进原告与女儿居住的房间,用长达30厘米的水果刀恐吓并挥刀欲伤害原告,在原告躲闪之下水果刀劈到床上断成两截。鉴于被告的种种对家庭的伤害行为,加之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婚内分居(无性婚姻)等事实,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梁某丙,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4万元(至梁某丙年满18周岁时止,相当于每月10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共同居住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万翠西街1号601号房产),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0万元,房产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梁某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家庭生活问题发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处理,探视权行和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另查,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万翠西街1号601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屋建筑面积56.5508平方米。诉讼期间,原告表示该屋在离婚后,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诉讼期间,梁某丙表示她知道父母关系不大好,如果父母离婚,她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被告对婚姻不重视,本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女儿携带抚养问题,女儿已年满十周岁,女儿表示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尊重其意愿,故离婚后,女儿宜由原告抚养。关于女儿抚养费问题,抚养费不宜一次性支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万翠西街1号601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告要求离婚后由双方各占二分之一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女儿梁文华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万翠西街1号601房屋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人民陪审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寒窦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