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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0日,住仪陇县。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不愿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