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0日,住仪陇县。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不愿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