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苟裕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苟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99号罪犯苟裕华,曾用名苟玉华,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1984年9月因犯拐卖人口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苟裕华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2013年2月1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苟裕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苟裕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苟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苟裕华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