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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马书波,宋勤云,候大娟,辜任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孺子路303号。负责人:熊永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桃苑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宋勤云。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生米大桥桥头木材市场旁。经营者:马书波。被申请人:马书波,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宋勤云,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候大娟,女,汉族,1983年11月9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辜任姺,女,汉族,1971年9月2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马书波、宋勤云、候大娟、辜任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马书波、宋勤云、候大娟、辜任姺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马书波、宋勤云、候大娟、辜任姺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